西北师范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西北师范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提升我校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审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时研究审计发现的体制机制、历史遗留和其他疑难问题,协调处置重大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审计处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指导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即知即改。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将发现的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形成问题清单并提出整改要求,建立审计整改台账。组织开展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督促被审计单位持续整改直至销号。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原任职单位做好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应督促推进审计整改。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要严格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逐项逐条明确整改措施、目标要求、责任人、整改时限,形成整改任务清单,扎实推进整改落实,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三个月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2.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整改结果;
3.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整改时限;
4.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5.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处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并会同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职能部门负有审计整改的监督管理责任,要加强对主管业务领域审计整改的工作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推动被审计单位落实国家政策措施和学校决策部署;针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举一反三,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标本兼治;将审计整改情况列入校内巡察和业务检查范围,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进行督办;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第八条 完善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整改工作满意度较差等情况,约谈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九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单位效能考核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被审计单位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条 推动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审计处定期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校园网、办公信息系统、会议、书面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审计整改信息化管理。建立审计整改管理信息系统,对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录入、整改进展和完成情况、超期限未整改警示、问题销号、督查问责等环节进行信息化监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