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改善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装饰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武装保卫处、后勤保障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等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工程造价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结算审计;工程造价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部门独立实施,也可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或聘请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实施。委托事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应覆盖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重点审计内部控制、工程造价、招标管理、付款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目的是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防范投资风险。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点审核标底、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各类招标文件及经济合同。目的是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招标及合同管理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及索赔事项的认定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目的是提高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工程用款支付,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促进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新建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可结合项目性质、管理模式、投资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审计
工程造价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急抢修抢险项目除外)施工招标前,工程管理部门须按国家规范编制报送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审计部门组织工程预算评审,未经评审,不得签订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含合同),审核变更论证和估价、现场签证、需要认价或招标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信息、工程进度款报表等资料,并报送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书调整完善相关资料;
(四)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节点和施工周期,及时完成工程施工过程阶段性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审计
工程签证应在施工过程中按规范程序及时办理,不得在结算审计阶段补签。工程签证须由工程监理人员、工程管理部门现场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工程签证须明确变更事由及事项、工程量或变更图纸、设备材料参数等基本信息。
设计变更审计比照工程签证审计执行。
除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外,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单项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进行事前审计;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下的,随结算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审计
(一)对完成竣工验收或阶段性完工验收的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审计所需资料清单,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结算资料,施工单位书面承诺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原则上不得二次申报或追加申报;
(二)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审核签字后,报送审计部门;
(三)审计部门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在结算资料完备的前提下组织结算审计;
(四)初审结论反馈工程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4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部门根据回复意见对初审结论进行核实调整,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联合会审,共同确认工程造价;
(六)对工程造价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一)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二)审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进行自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资料清单
(一)立项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含清单)、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资料、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图纸、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资料;
(三)工程预结算书、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
(四)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般项目须在60日内、大型项目须在90日内,将竣工结算审计资料送达审计部门。
修缮、装饰工程等项目竣工验收后,须在6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达审计部门,逾期未送达的,不再纳入当年审计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现场勘测、问题查询、造价核对等工作时,审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人员须全程参与。
涉及工程量较大的隐蔽工程和拆除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施工前通知审计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核实,并填写工程量确认单,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的结算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可根据情况复核审计结果。
相关单位若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共识的工程项目,可申请复审,复审费用由申请复审的一方承担。
第四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及时收集完善施工资料,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不得随意合并或肢解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回避审计。
第二十六条 结算审计完成前,工程管理部门须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付款,若工程进度付款超过结算审定金额,超过部分由工程管理部门限期追回,由纪检监察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
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超过部分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结算审计核增的,核增部分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此规定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工程管理部门要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一个月内,把预算内安排的修缮装饰项目清单报送审计部门;各单位以自筹资金开展的零星修缮装饰工程,在项目开工前两周内,将工程实施计划报送审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西师发〔201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